2008年10月8日 星期三

開放近用資訊筆記二(97年10月2日)

@布達佩斯開放近用協議認定的開放近用是:
本文認定的開放近用係指, 在公眾的網際網路被免費取用, 允許所有使用者閱讀、下載、複製、散布、列印、檢索內容, 並連結至原來的網頁, 爬梳內容供檢索之用, 置入軟體當成資料之用, 以及其他的合法用途, 除了上網本身, 沒有費用、法律及技術等障礙。複製及散布的限制, 以及著作權法的施行範圍, 祗限於讓作者控制內容的完整性及姓名權。

@畢士大開放近用出版宣言主張開放近用出版品必須具備下列兩個特性:
1.保留部份權利。作者及著作所有權人授權所有使用者免費、不能撤回、全球性、永久的近用權利, 祗要恰當的署名原著者(註2), 就可以不拘理由以任何數位媒體形式, 公開複製、使用、散布、傳送及展示原作品, 製作及散布衍生作品; 印本形式祗限少量及個人用途。
2.公開典藏。包括所有附件、前項著作權聲明在內的完整作品, 以適當的標準檔案格式寄存在至少一個線上典藏機制裡。該典藏機制必需由學術單位、學會、政府機構或其他聲譽卓著的單位支援, 採用開放近用、散布無限制、跨平台及長期典藏政策(公共醫學中心(PubMed Central)是生物醫學領域裡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個線上典藏機制)。

@柏林宣言的兩個目標:
1.作者及著作所有權人授權給所有的人近用其作品, 免費、不能撤回、全球性的權利; 祗要使用者清楚標示作者的姓名, 就允許使用者不拘目的, 以任何數位型式, 公開複製、使用、分發、傳送、展示原作品, 及分發改作的作品, 並允許製作少量印本供個人使用。
2.包括所有附件及授權聲明在內的完整作品, 必須以標準的電子檔案格式, 以適當的科技標準(如開放典藏), 儲存在至少一個線上典藏所, 該典藏所必須由學術機構、學會、政府機關或其他知名組織設立及管理, 以確保其作品得以長期地開放近用, 無限制地散播, 並保障其互通性。

沒有留言: